出境旅游應有隨行陪同領隊
時下,出國旅游已走進千家萬戶,人們紛紛前往,去感受夷國的風情。然而,有些旅行社為了贏利,視游客權益不顧,請看如下例子:黃某一行四人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新、馬、港8日游”旅游團。在臨登飛機後,游客們發現,此旅游團隊是6家旅行社分別同組的,大家手中的旅游日程各不相同。更讓旅游者感到疑惑和不安的是:該旅游團沒有領隊陪同,而團隊中絕大多數游客是初次跨出國門。
以後,這個出國旅游團在整個旅途中遇到許多困難。如在國外如何轉機?入境卡怎麼填?需要哪些旅行文件?怎樣與境外旅行社接洽等無人過問。從新加坡入境時,因不熟悉情況,旅游團被邊檢部門盤查兩小時之久,嚴重影響了正常的游覽活動。在旅游過程中,因沒有領隊與境外接待社協調,原定的行程安排多次變更。旅游團在異國他鄉,人生地不熟,只好聽從境外導游的擺布。旅行結束後,黃某以旅行社未提供相應配套服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要求旅行社賠償其損失。
組團的旅行社辯稱:因組團人數不足,由若干家旅行社將旅游者拼為一個團,是旅行社的通常作法,只要按約定准時出游,是否告知旅游者並沒有實際意義;此次組團出境旅游,事先雙方並沒有約定派領隊,因此,旅行社未派領隊並不構成違約。
鐘導認為:此旅行社在組織出境旅游過程中,違反了有關旅游法規、規章,未履行法定義務:
一、《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44條規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團,將已簽約的旅游者轉給其他旅行社出團時,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見,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提供服務的旅行社的權利。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讓給其他旅行社的,是一種違約行為,轉讓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組織中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港澳地區旅游,為其安排領隊及委托接待服務。《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管理暫行辦法》第10條規定:“團隊的旅游活動須在領隊的帶領下進行。”領隊是指由旅行社派出、為出境旅游者提供協助、服務,同境外旅行社接洽,督促其履行接待計劃,調解糾紛,協助出境旅游者和境外接待社處理意外事件的人員。作為法定義務,無疑是任何旅游合同的默示條款。旅行社違反了合同默示條款,就是一種違約行為。
從以上事例看,因旅行社違規運作,致使黃某一行不得不為旅行中種種不到位的安排而操心勞神,沒有享受到應有的服務。旅行社不僅要賠償旅游者住宿、景點等損失,還要退賠領隊服務費。
時下,出國旅游已走進千家萬戶,人們紛紛前往,去感受夷國的風情。然而,有些旅行社為了贏利,視游客權益不顧,請看如下例子:黃某一行四人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新、馬、港8日游”旅游團。在臨登飛機後,游客們發現,此旅游團隊是6家旅行社分別同組的,大家手中的旅游日程各不相同。更讓旅游者感到疑惑和不安的是:該旅游團沒有領隊陪同,而團隊中絕大多數游客是初次跨出國門。
以後,這個出國旅游團在整個旅途中遇到許多困難。如在國外如何轉機?入境卡怎麼填?需要哪些旅行文件?怎樣與境外旅行社接洽等無人過問。從新加坡入境時,因不熟悉情況,旅游團被邊檢部門盤查兩小時之久,嚴重影響了正常的游覽活動。在旅游過程中,因沒有領隊與境外接待社協調,原定的行程安排多次變更。旅游團在異國他鄉,人生地不熟,只好聽從境外導游的擺布。旅行結束後,黃某以旅行社未提供相應配套服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要求旅行社賠償其損失。
組團的旅行社辯稱:因組團人數不足,由若干家旅行社將旅游者拼為一個團,是旅行社的通常作法,只要按約定准時出游,是否告知旅游者並沒有實際意義;此次組團出境旅游,事先雙方並沒有約定派領隊,因此,旅行社未派領隊並不構成違約。
鐘導認為:此旅行社在組織出境旅游過程中,違反了有關旅游法規、規章,未履行法定義務:
一、《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44條規定:“旅行社因不能成團,將已簽約的旅游者轉給其他旅行社出團時,須征得旅游者書面同意。”可見,旅游者享有自主選擇提供服務的旅行社的權利。未經旅游者書面同意,擅自將旅游者轉讓給其他旅行社的,是一種違約行為,轉讓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組織中國境內居民到外國和港澳地區旅游,為其安排領隊及委托接待服務。《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管理暫行辦法》第10條規定:“團隊的旅游活動須在領隊的帶領下進行。”領隊是指由旅行社派出、為出境旅游者提供協助、服務,同境外旅行社接洽,督促其履行接待計劃,調解糾紛,協助出境旅游者和境外接待社處理意外事件的人員。作為法定義務,無疑是任何旅游合同的默示條款。旅行社違反了合同默示條款,就是一種違約行為。
從以上事例看,因旅行社違規運作,致使黃某一行不得不為旅行中種種不到位的安排而操心勞神,沒有享受到應有的服務。旅行社不僅要賠償旅游者住宿、景點等損失,還要退賠領隊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