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旅行中“轉團”糾紛日益突出――許多旅行社經常采用“轉團”的方式,將自己的簽約游客轉給其他旅行社,由另一家旅行社給游客提供服務。
這種“轉團”給消費者的投訴和訴訟造成了一定的困惑:簽約的旅行社並沒有與游客發生實際的糾紛,而和游客發生糾紛的旅行社卻並沒有簽過合同,那麼產生糾紛後應該起訴哪家旅行社呢?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劉俊海先生對此認為,關於旅游轉團後發生的糾紛應該起訴哪個旅行社的問題,關鍵在於消費者有沒有同意轉團。
如果消費者同意轉團,並與轉團後的旅行社簽訂了新合同,那就意味著他已經終止了和原旅行社的合同關系,而與新旅行社建立了新的合同關系,並接受它的服務,那麼出了問題他就只能告這家新簽訂合同的旅行社。如果消費者並沒有同意轉團,只是無奈接受轉團的事實的,可以視為他與原旅行社的合同還在履行,而接受轉團的旅行社則處於《合同法》上所說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的情況,如果這家旅行社沒有履行合同或者在履行過程中與合同不符,那麼消費者則可以起訴原來與他簽訂合同的旅行社。
北京科華律師事務所律師韓冰也支持以上這種說法。他說,如果是轉團後發生糾紛,消費者應該起訴與其簽約的旅行社。因為消費者一旦與旅行社簽約,兩者之間就形成了債權與債務的關系,也就是“合同之債”,旅行社就要提供服務。如果旅行社將游客“轉包”給其他旅行社,那就是轉讓了它和消費者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是進行了債務轉讓。如果消費者不同意或者根本不知道旅行社進行了“轉團”,而接受轉團的旅行社提供的服務又與合同不符,那消費者就可以起訴與自己實際簽約的旅行社。
北京市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所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如果消費者遇上旅游團“轉包”後發生糾紛而准備投訴的,應該投訴與自己簽約的那家旅行社。
另外,當游客在旅行時面對“轉團”時,首先要讓旅行社清楚地出具與游客約定內容條款,比如旅游行程、旅游價格和違約責任,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覽景點、住宿標准、餐飲標准、娛樂標准、購物次數等的安排情況。
如果在出游後發現存在違約的現象,游客在事後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其委托的旅游質量監督機構投訴旅行社時,可依據上述條款向旅行社提出追索。
最重要的是,旅行社在與旅客達成“轉團”協議時,務必使用書面協議,因為一旦出現糾紛,旅行社在沒有白紙黑字的情況下要舉證與游客達成過“口頭合同”是很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