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貨幣叫做人民幣,是由國家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人民幣的單位是元,輔幣是角和分。一元為十角,一角為十分。元、角和分有紙幣,元和五角及分也有鑄幣。元的票面有1、2、5、10元、50元、100元,角的票面有1、2、5角,分的面額有1、2、5分。人民幣元的縮寫符號是RMB¥。
外幣兌換
我國現在可以收兌的外幣有:
美元、英鎊、法國法郎、德國馬克、日本圓、澳大利亞元、奧地利先利、比利時法郎、加拿大元、港幣、瑞士法郎、丹麥克朗、荷蘭盾、挪威克朗、瑞典克朗、新加坡元、馬來西亞林吉特、意大利裡拉、澳門幣、芬蘭馬克等。 銀行辦理外幣的兌入和兌出業務,成為外幣兌換業務。
根據我國現行的外匯管理法令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為了方便來華旅游的外賓和港澳台同胞用款,中國銀行及其他外匯指定銀行除受理外幣旅行支票、外國信用卡兌換人民幣的業務外,還受理22種外幣現鈔和台灣新台幣的兌換業務。另外,為了盡量對持兌人給予方便,除了銀行以外,一些賓館、飯店或商店也可辦理外幣兌換人民幣的業務。兌換後未用完的人民幣在離境前可憑六個月內有效期的外匯兌換單兌換成外幣,攜帶出境。 不同情況兌換時使用不同的牌價。兌換旅行支票、信用卡、匯款使用買入價;兌出外匯,包括兌出外幣現鈔,使用賣出匯價;兌入外幣現鈔,使用現鈔買入價。
在中國代辦的外國信用卡:
目前,可在中國代辦的外國信用卡主要有:
1、萬事達卡(Master Card)。
2、維薩卡(Vise Card)。
3、運通卡(American Express Card)。
4、JCB卡。
5、大萊卡(Diners Card)。
有關“來華人員”的管匯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者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銀行,也可以持有效憑證匯出或者攜帶出境。” 本條例包含了以下內容:
1、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由境外匯入或攜帶入境的外匯,可以自行保存,可以賣給或存入外匯指定銀行,實行自願原則;也可以憑海關原入境申報單匯出或攜出境外。
2、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入境後的一切費用開支均以人民幣支付。
用外匯兌換成人民幣在境內使用的,其剩余部分可憑本人護照和6個月有效期內的銀行兌換水單兌成外匯並可攜出或匯出境外。
3、不允許駐華機構和來華人員在中國境內私自買賣外匯。
從我國現行的外匯管理規定看,通過合法渠道進行外匯與人民幣的交換(即買賣),只有兩種方式:一是通過經批准可經營外匯買賣業務的銀行;二是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系統進行的買賣。未經上述兩個渠道的外匯與人民幣的買賣,無論比價如何,均屬私自買賣外匯行為。私自買賣外匯的行為是一種擾亂金融秩序的非法外匯買賣行為,是我國法律所禁止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45條規定,對私自買賣外匯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強制收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外匯金額3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