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旅游,游客怎樣才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許以下法律,可以解決你旅途中的不順心事。
《民法通則》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則”中的一些基本原則和有關合同、侵權的條文,游客可以用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因為在旅游中發生的糾紛不是合同糾紛就是侵權糾紛。
《合同法》游客到旅行社報名參加旅游活動,不管你是否簽訂了書面合同,實質上都與旅行社形成了合同關系。即使游客是自助游,到某一景點參觀,只要購買了門票,也就形成了合同關系。同時出門旅游,一般都要乘坐交通工具,這樣又與業主形成了運輸合同關系。因此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和特別是該法中的“運輸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的具體規定都是可以用來維護游客權益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按照該法規定凡是為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都是消費者,游客出門旅游,有購買、使用商品的行為,有接受服務的行為,因此所有的游客都是消費者,都受該法保護,特別是有關“接受服務”的規定更是游客維權的利器。
《保險法》游客出游,乘坐交通工具,參與有關活動,有的因為風險系數大,是要強制保險的,有的是可以自主選擇投保的,但不管是哪種保險,需要提醒游客注意的是,一是要保管好有關合同、保單等書面憑證,因為那將是你萬一出現不測時維權的證據,二是一旦真正出險,游客或家屬千萬不要自認倒霉,也不要聽信經營方的甜言蜜語,更不要被經營方人多勢眾所嚇倒,要敢於和勇於為自身權益而戰。交通運輸法包括《鐵路法》、《民航法》、《水運管理條例》等。這主要是針對游客大都需要乘坐交通工具而言的。上述法律是調整行業管理的專門法律,但是它們也都有調整旅客與運輸業主關系的規定,這些規定是發生事故後,旅客維護權益的有效保障。
《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准》這個《標准》雖然只是個行政規章,但也是全國通用的,參加旅行社旅游中遭到“宰客”現象,游客要討“說法”最具體、最明確、最詳盡的規定,游客在出游之前,大有必要先看看該《標准》,以利於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