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進行賠償?
根據國家旅游局《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的規定,適用保證金賠償案件審理的情形有四種:
(1)旅行社因自身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准的,如合同中約定應為您安排三星級飯店的標准間,而實際為您安排了二星級飯店的標准間等類似的情況;
(2)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的;
(3)旅行社破產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4)國家旅游局認定的其他應該用保證金賠償的情形。
什麼情況下不可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進行賠償?
根據有關規定,不適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案件審理的情形為:
(1)旅行社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
(2)旅游者在旅游期間發生人身財物意外事故的;
(3)本須知第8條內容之外的其他經濟糾紛;
(4)超過規定的時效和和期限的,即自請求人受侵害事實發生時起,時間超過90天的;
(5)司法機關已經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