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到了黃金周,是外出旅游的大好時機。但每年全國假日辦仍不斷接到相關投訴,投訴焦點主要包括部分旅行社擅自降低服務等級標准,縮短旅游行程,增加購物時間,在吃、住、行、游、購、娛標准上大打折扣,導游服務未盡職責等問題。中國消費者協會有關負責人提醒廣大游客,在隨團外出旅游時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D?D?D
一條線路多種價格 低團費未必低消費
春節期間,家住本市河西區的劉先生隨本市某國際旅行社到泰國旅游,按照該旅行社廣告中的報價,他從同一條線路2000多元至4000多元不等的價格當中,選擇了相對比較便宜的3180元一檔,並簽訂了相關合同。費用中包含了簽證費、往返機票、機場建設費、七天的食宿以及所有景點的門票,另需交每天20元人民幣小費,除此之外旅行社沒有再告訴還需要交錢。結果沒有料到,到了泰國以後,泰國地接社卻突然增加了幾項少則1350元、多則1920元人民幣的自費旅游項目,所有游客任選一項,否則就不接待,由於國內組團社無法左右泰國地接社,劉先生無奈只好交了1350元了事,本來高高興興的出境游,被攪得一團糟。
據了解,目前各類旅游廣告鋪天蓋地,無處不在。其中,以低價格吸引游客的廣告最為多見,一些出境游的團費更是令人難以置信地便宜,游客往往禁不住誘惑,欣然參團,殊不知極有可能掉入旅行社設置的低價陷阱。這些旅行社往往放棄從團費中賺取利潤,也就是常說的“零團費”或“負團費”,轉而通過向游客推銷自費項目賺取游客的消費回扣來彌補團費的不足部分。
需明確團費價格構成 自費項目應自願參加
據國家旅游局有關人士介紹,“零團費”和“負團費”現象已引起國家旅游局的高度重視。為此,中泰兩國國家旅游局曾於2000年就“零團費”和“負團費”問題簽署了備忘錄。
中國消費者協會有關負責人提醒廣大游客,參團旅游並非價格越低越好,一定要做到理智消費。游客隨團旅游,特別是去東南亞旅游,在與旅行社簽合同前一定要明確團費的價格構成,弄清楚哪些費用需要自理。另外,要堅持自費項目自願參加的原則,游覽景點的地點和次數應在行程計劃中明示,凡行程計劃安排之外的自費項目,游客有權拒絕參加,旅行社和導游也不得強迫游客參加。
一天逛四五個商場 旅游團變成“購物團”
本市的孫女士日前隨本市某旅行社到港澳旅游,在旅游的過程中她發現,導游每天安排的行程非常“緊湊”,其中大都是到商店或購物點去“逛”,最多時一天要逛四五個商場,而真正花在景點上的時間卻屈指可數。而且導游在購物點和景點的時間安排上也是區別對待,一到景點導游就催促游客快點走,並限定集中時間。但是一到購物點,導游卻任由游客逗留,出來得越晚越好。等所有游客都集中上車後,還要等候導游去“結賬”,具體等候的時間長短則完全由游客們購物的數量來決定。據導游自己透露:“帶游客去購物,如果游客不買商品,導游能得傭金;游客購買商品,導游能得回扣,也就是說,導游不怕游客不買東西,就怕游客不進商店。”
莫成旅行社獲利工具 切忌輕率購買紀念品
據國家旅游局有關人士介紹,目前導游的工資構成是底薪加出團補助費,出團補助費視各旅行社的情況而定,一般導游帶團一天補助30元至50元,所以導游的工資水平普遍不高,而且並非每家旅行社都給導游基本工資,因此安排游客定點購物拿回扣就成為旅行社和導游收入利潤的主要部分。
中國消費者協會有關負責人表示,外出旅游,不要完全相信導游的話,在購物時最好貨比三家,對於各個景點及路邊小店出售的大同小異的紀念品、土特產最好不要動心,確實值得一買的,得討價還價,切忌輕率購買。因為凡旅游購物點出售的商品不僅“大路貨”較多,價格也要比正規商場高出許多,一不留神還有可能買到假貨。
游覽安排不斷“縮水” 服務內容大打折扣
馬先生日前在隨某旅行社赴海南旅游期間發現,地接社所安排的吃、住、游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出現“縮水”現象,與組團社提供的行程表中規定的標准大相徑庭―――計劃中的豪華大巴變成普通客車;下榻的星級酒店也成了招待所;團餐一頓飯八菜一湯的標准雖然沒變,但都成了“袖珍”型。而且,為了不讓游客抓住把柄,組團社在與游客簽訂的合同當中也已經為地接社的“不軌行為”合理化進行了“理論”上的鋪墊。他發現,雖然地接社私自將合同中的住宿條件由星級賓館降為招待所,但在合同上,酒店標准一般只標“相當於”幾星級,而實際入住的極有可能低於該標准,而且地理位置相對偏僻;在合同中團餐只注明幾菜幾湯的標准,卻有意回避了究竟是多少人一桌。
簽訂規范性旅游合同 行程約定越詳盡越好
國家旅游局有關人士表示,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一是部分旅行社沒有使用有關行政部門推薦的規范性旅游合同,而是只顧自身利益,使用單方面制定的不公平格式合同,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很難預測到其中的陷阱;二是旅行社服務質量參差不齊,一些小旅行社經營行為不規范;三是行業自律將重點放在旅游賓館、飯店的設施及旅行社規模等硬指標上,對旅行社從業人員、規范制度等方面缺乏有效措施。
中國消費者協會有關負責人為此提醒游客,在與旅行社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看是否有詳盡的行程安排表,並要仔細審閱合同條款,關於旅游行程路線、所乘交通工具、住宿及用餐標准、往返時間等相關約定都要寫進合同中,越詳盡越好,而且概念不能模糊,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降低導游中途隨意改動安排的可能性。對於不公平的合同,游客則有權拒簽或要求重新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