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過後,一些人體驗了“長線”的旅游聖地的旖旎風光後,舉家在所居住城市及周邊的“短線”“一日游”也漸漸成為新的選擇;一些選擇異地“自助”游的,為省時省事,也會選擇當地的“一日游”。結合以往發生的“一日游”消費糾紛案投訴案例,大連市消費者協會特發布消費警示,請廣大消費者選擇“一日游”時,務必知五“忌”而後行。
一、選社忌隨意
消費者劉女士投訴:其到達目的地下船時,等候在碼頭的旅行社接站工作人員推薦其參加該旅行社的“一日游”項目,劉女士支付了40元錢後,跟隨該旅行社來的車接到了市內,但晚上沒有入住旅行社安排的旅館。當發現有其他的選擇後,就通知旅行社不參加該旅行社的“一日游”活動了,要求退還40元錢。旅行社稱消費者已經同意參加“一日游”,只是未簽書面合同,而且消費者是隨旅行社一起來到的市內,現在又不想參加了,是消費者違約。
“一日游”因線路、時間安排、食行標准不同,各旅行社的報價會有所區別,建議消費者在選擇旅行社時,要“貨比三家”後再作出決定,避免簽約交付押金後改變主意。
二、簽約忌含糊
姜女士投訴:參加的“一日游”實際時間安排、乘車標准與承諾的標准不符,旅游景點少於承諾的數量,有的景點只是一般的街景,未提供送站服務,只是就近下車。調查發現,雙方簽訂的協議對時間安排、車輛狀況約定含糊,對游玩那些景點、是否結束游玩後送站更是約定不清,只是約定“幾大名景”“車接車送”。“名景”沒有統一標准,“車送”未約定送至何處。
正規的“一日游”一般都有書面的日程介紹,對線路、景點、時間安排、收費標准、接送服務等都有詳細說明。在簽約時,或索要並保留好相關的日程介紹,或在協議上對有關內容以書面形式詳細約定,交費後一定要向旅行社索取發票。 一旦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主張權利。
三、約定忌“口頭”
消費者高女士投訴:參加“一日游”時,當時口頭約定由該旅行社訂晚上5點的返程汽車票,並由該旅行社的車負責免費送到汽車站。實際旅行社沒有履行約定,引發消費糾紛。
如果與旅行社有服務標准以外的要求,與旅行社協商好後,一定以行書面形式約定,如在服務單據注明。有了書面約定,既是維權的證據,更是對經營者的約束。
四、“涉險”忌無“保”
王女士投訴:在旅游景點游玩時參加自費游玩項目乘坐快艇。在快艇工作人員把孩子抱到艇的過程中,把孩子掉進了海裡,致使孩子受到驚嚇,並且眼鏡也丟失了。消費者多次與經營者交涉都未達成共識。投訴到消費者協會後,經營者返還消費者眼鏡,並賠償 100元人民幣。
對於一些驚險刺激的游玩項目,消費者應根據自身的身體狀況、年齡等因素慎重選擇,以防發生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建議消費者除了一旦發生上述事情後積極主張要求賠償的權利外,還應增強保險意識,適當購買意外保險,萬一出現意外時,可以減少損失。
五、購物忌沖動
消費者彭先生投訴:在參加“一日游”時,在一景點的商場內聽到經營者的“這些首飾是砂金制作的,相當於18K金,但比18K金便宜多了,每克售價10元”的介紹後,馬上覺得很合算,經討價後每件以100元購買。回家後,項鏈戴了兩天就變黑了,經鑒定該項鏈根本不含金。通過當地消費者協會消協幫助,消費者才得到了賠償。
旅游購物,應防止被商家和導游所“忽悠”而一時沖動,購買了以次充好甚至以假充真的商品,尤其是價值較高的工藝品或特產,應對其相關商品知識有所了解。另外,在旅游景點購物時一定要索要購物憑證,並要求經營者具體明確地填寫有關事項,便於日後維權。
許多消費者往往因為“一日游”時間短、費用少,而不象對待長途旅游那樣重視程度高,常常隨意一選了事。但“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本可防范的事情,且莫等到“事到臨頭”方才後悔不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