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一
誘人特價票,使用禁區多
案例
前不久,周先生通過一家機票代理公司,以3.5折的價格購買了一張從上海到北京的特價機票。可就在周先生准備出發的前一天,他的奶奶突然離世。周先生不得不取消原定的行程。
重新安排好出行日期後,周先生打電話給航空公司,要求改簽自己的機票。不料,這家航空公司的工作人員答復說,周先生購買的屬於特價機票,而根據公司的規定,特價機票一律不得簽轉、不得變更、不得退票。對航空公司的這種規定,周先生不能認同。但航空公司的有關負責人表示,這屬於行業慣例,“如果所有機票都可以簽轉、更改、退票,我們對飛機的艙位將很難進行管理和控制,航空公司也會因乘客臨時改行程,遭受艙位空飛的損失。”
提醒
海天律師事務所主任薄海豹律師指出,個別航空公司關於“特價機票不得簽轉、不得變更、不得退票”的規定,限制了消費者的權利,加重了消費者的責任,屬於一種不平等的格式條款。現實生活中,乘客因自身原因導致誤機或更改行程,航空公司為此收取一定的機票改簽費用,這無可厚非。不過在機票有效期內,航空公司若一律禁止消費者改簽機票或者退票,這就違反了公平、誠信的法律原則,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薄律師提醒,時下五花八門的特價機票往往存在一些使用禁區。廣大市民在購買特價機票時,要問清相關事宜,以防患於未然。
風險二
“超售”成慣例,有票難登機
案例
去年7月,肖先生通過正規渠道,購買了一張從北京飛往廣州的機票。沒想到,就在他定定心心地在機場辦完手續,准備登機時,工作人員卻告知由於飛機已經滿員,他無法登機。肖先生為此十分惱火:明明持有真實、有效的機票,憑什麼不讓自己上飛機?反過來說,如果航班座位已經售完,航空公司又怎能繼續超定額售票,而且不向購票者告知有關情況?“如果只有100個座位卻賣120張機票,這不是隨意侵害一部分乘客的合法權益嗎?”
面對肖先生的質疑,航空公司解釋說,對機票進行“超售”,這是航空運輸這個特殊行業的特殊要求,也是時下國際航空業的一項國際慣例。
提醒
上海國巨律師事務所主任楊勤法律師指出,對機票進行合理的“超售”,確屬國際民航業慣例。但是,航空公司“超售”機票,必須履行兩項基本義務:一是事先告知――乘客在購買機票時,航空公司必須告知乘客機票可能存在“超售”的情況;二是事後賠償――所有因機票“超售”而被拒載的乘客,航空公司都應予以經濟賠償。如果航空公司並未履行這兩項義務,那麼“超售”機票之舉,從法律角度講就是不公平、不正義的,在某種程度上可視作是一種欺詐經營。
楊律師提醒市民:為保障自身權益,買機票時,購票人最好主動詢問有關機票是否屬於“超售”范圍,並記錄下航空公司的答復,以備維權之需。
風險三
積分換機票,事後維權難
案例
在積分獎勵政策的鼓勵下,秦先生經常購票乘坐某航空公司的航班,並累積了不少消費積分。
2006年8月,秦先生用自己在這家航空公司的消費積分,到指定地點購買了兩張從麗江到上海的機票。不料在麗江旅游期間,秦先生夫婦不慎將機票遺失。為此,秦先生致電航空公司尋求幫助。但公司的工作人員告之,紙質機票一旦遺失就無法登機,必須到原購票點才能辦理掛失。迫不得已,秦先生按全價重新購買了兩張同一航班的機票返滬。回上海後,秦先生到原購票點要求退還購票款或返還積分,均遭拒絕。航空公司表示,根據公司規定,用消費積分購買的機票遺失後,乘客無權要求退還積分。屢次交涉不成,秦先生一氣之下,向航空公司所在地的浦東新區法院遞交了訴狀。
提醒
大成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合伙人張戰民律師指出,機票遺失後能否退還消費積分,首先要看航空公司有無相應的積分規則。如確有約定,航空公司須履行事先告知義務,否則就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其次,即使航空公司已履行事先告知義務,這種“遺失機票不退積分”的規定也未必有效。因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上述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張律師提醒,對一些航空公司推出的消費積分活動,市民最好事先了解清楚有關規則及注意事項,之後再決定是否參加。要知道,事後維權將煩不勝煩。
風險四
訂購電子票,隱患亦不少
案例
今年4月上旬,鄧女士在機票代理商處購買了一張7折的從上海到廣州的電子機票。付款時,鄧女士特意留心了一下電子客票的行程單,上面顯示該機票的票價確實是7折。後來因為工作原因,鄧女士無法乘坐原定的航班。為此,她去辦理機票改簽手續。直到這時,鄧女士才發現,原來她所購機票的真實折扣為4折,機票代理商違規打印了虛假金額的電子客票行程單,以此騙取了鄧女士3折的機票差價。由於改簽的航班折扣為6折,鄧女士不得不又補繳了20%的機票差價。
提醒
上海協力律師事務所夏邦律師表示,與傳統的紙質機票相比,時下的電子機票交易,尚有一些不為消費者所知的安全隱患,值得警惕。比如,由於電子機票的出票憑證是行程單,許多消費者對此往往不太注意,於是一些不法者就在行程單上大做文章――有的收了消費者票款後,根本不去訂票,而是打印假行程單來應付消費者;有的則先訂票,然後將假行程單交給訂票人,再用真的行程單去退票,等等。
夏律師提醒市民,訂購電子機票,一定要索取行程單並仔細檢查其真偽。拿到行程單後,還應主動致電有關的航空公司,報出電子票號,以進一步確認自己所購機票的航班預訂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