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投訴是旅游者保護自身合法利益的手段,是旅游管理機關處理旅游質量等問題的行為。根據1991年國家旅游局頒布實施的《旅游投訴暫行規定》投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訴者是與本案有直接利益關系的旅游者、海外旅行商、國內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
二、有明確的被投訴者、具體的投訴請求和事實根據。
三、屬於本規定的下列旅游投訴范圍:
1、認為旅游經營者不履行合同或協議的。
2、認為旅游經營者沒有提供價質相符的旅游服務的。
3、認為旅游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行李物品破損或丟失的。
4、認為旅游經營者故意或過失造成投訴者人身傷害的。
5、認為旅游經營者欺詐投訴者,損害投訴者利益的。
6、旅游經營單位職工私自收受回扣和索要小費的。
7、其他損害投訴者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