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攜帶品由自己負責看管。每人免費攜帶品的重量和體積是(特殊區段另有規定者除外):兒童(包括免費兒童)10千克,外交人員35千克,其他旅客20千克。攜帶品的長度和體積在適於放在行李架上或座位下邊,並不妨礙其他旅客乘坐和通行。攜帶品的外部尺寸(長、寬、高的總和),最大不得超過160厘米;桿狀物品的長度不得超過20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20千克。
凡是危險品(如雷管、炸藥、鞭炮、汽油、煤油、電石、液化氣體等爆炸、易燃、自燃物品和殺傷性劇毒物品),國家限制運輸物品,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動物以及損壞或污染車輛等物品(如:雞、鴨、狗、豬、猴、貓、蛇),都不能帶入車內。但在保證安全和衛生的條件下,可攜帶下列物品:安全火柴20小盒,氣體打火機5個。 不超過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劑、柒發劑。不超過100毫升的酒精、冷燙液。不超過600毫升的摩絲、發膠、衛生殺蟲劑、空氣清新劑。 軍人、武警、民兵、公安人員和獵人憑法規規定的持槍證明佩帶的槍支、子彈。 初生雛20只。
對超過免費重量的物品時,其超重部份應收四類包裹運費,對不可分析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按該件全部重量補收上車站至下車站四類包裹運費,危險品交最近前方停車站處理,必須時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對有必要就地銷毀的危險品應就地銷毀,使之不能為害並不承擔何賠償責任。沒收危險品時,應向沒收人出具書面證明。